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停车场(库)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和公共停车场布局、规模。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医院、学校、农贸市场、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的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增设临时免费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