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业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废弃物收集容器、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废弃物转运站、废弃物处理厂、投诉举报提示牌和环卫工作间等。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