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业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废弃物收集容器、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废弃物转运站、废弃物处理厂、投诉举报提示牌和环卫工作间等。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