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运送、无害化处理,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