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美丽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