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已修改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告知或者申请后三十日内,应当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