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