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物业接管保证金在物业服务企业依法退出物业项目,并与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完毕物业交接手续后按照保证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返还。

保证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