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在规定时限内拒不封闭的,由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