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将地下水、生活饮用水作为景观河、人工湖用水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