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人员,违反以水定城、以水定产、采补平衡、持续发展原则决定涉及地下水事项,或者未执行本条例规定的保护管理措施,致使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水位低于控制水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