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对于跨旗县区的地下水超采治理,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