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控制灌溉农业、林业、草业规模,调整种植业结构,发展旱作农业;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用水效率。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