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修改

为了加强对地下水的保护管理,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