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