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