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