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履行相应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