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共享类交通工具的准入和经营服务管理。

共享类交通工具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所属共享类交通工具的停放管理,及时纠正随意停放及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