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合理划定停车泊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泊位或者使用地锁、石墩、栅栏、限行桩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