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违反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五十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该非机动车。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在道路上行驶的,应当扣留该机动车。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