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并配合检查、调查,不得采取锁门窗、冲卡等逃避的方式阻碍交通警察执行职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