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地下水管理总量控制、水位控制等目标完成情况和制度建设、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再下达新的用水计划。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