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水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