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主任会议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或者先交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查,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或者先交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查、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