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三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围绕国家和本市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