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采砂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健全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机制,组织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国土资源、渔业等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