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擅自延长收费期限、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