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路路政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对检举属实的举报单位和个人可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