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修建穿(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管线、牌楼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经许可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安全和运营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