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后,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公诉人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掌握涉及专门性问题证据材料的情况;(二)补充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门知识;(三)拟定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鉴定人、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计划;(四)拟定出示、播放、演示涉及专门性问题证据材料的计划;(五)制定质证方案;(六)其他必要的工作。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8年3月2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