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有效人民检察院聘请检察机关以外的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应当核实其有效身份证件和能够证明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要求的材料。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8年3月2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