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对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