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调整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可以开展立法协商,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