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学者、教学科研单位和社会组织起草。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