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供热基本原则和规定程序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划确定的热源、热力站、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