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