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性能民用建筑。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