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新型节能砌体材料、保温材料、建筑节能玻璃、陶瓷砖、卫生陶瓷、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绿色建材的应用,实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获得绿色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绿色建筑工程施工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优先选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绿色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和绿色建筑项目范围内的道路、地面停车场等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