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