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型器具,保障用水设备、器具和管网正常运行;已建成的公共建筑未使用节水型器具的,应当限期更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应当率先安装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

鼓励居民家庭使用节水型器具。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