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用水和节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进行管网巡查,保障管网漏损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发现漏损或者接到漏损报告后应当及时抢修。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城市老旧公共供水管网改造。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