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建设、改造、运营、拆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适用、宜居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按照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