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