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未达到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的单位,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和取得其他荣誉称号,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扣发其当年奖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8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