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向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应当提供相应的执业资格证明和所在单位审查同意证明。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