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夫妻因患不孕症要求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应持有准许生育的证明。施术单位对无生育证明的,不得为其实施辅助生育技术。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