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及住宅小区应当将机动车停车泊位纳入规划,并合理设置。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道路范围内、居民小区及其周围等公共场地,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施划停车泊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人行步道等公共场地施划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设施。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障碍设施,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