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二)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三)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

(四)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技术、管理、咨询等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