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分工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