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设立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制定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战略,把握创新试验方向,推动相关部门落实各项试验任务,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省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办事机构,承担省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和指导实施国家有关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推进工作措施,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综合改革、投资、贸易、金融、人才等各项改革试点任务的落实;

(三)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形成的改革创新经验,提出可复制可推广创新成果建议;

(四)协调研究和解决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的难点和问题;

(五)调度、监督、检查、考核片区试验工作进展情况。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