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领域改革与开放第十七条有效自贸试验区应当统一受理涉及企业管理的行政事务,实施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探索推进多评合一、多规合一、统一评审、多图联审、联合验收等新模式。自贸试验区可以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整合、简化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建立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