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应当统一受理涉及企业管理的行政事务,实施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探索推进多评合一、多规合一、统一评审、多图联审、联合验收等新模式。

自贸试验区可以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整合、简化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建立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